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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時間: 2023-11-06 11:39 瀏覽次數: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組織能夠用于提升其環境績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本標準可供尋求以系統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組織能夠用于提升其環境績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本標準可供尋求以系統的方式管理其環境責任的組織使用,從而為“環境支柱”的可持續性做出貢獻。

                      本標準可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這些結果將為環境、組織自身和相關方帶來價

                      值。與組織的環境方針保持一致的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包括:

                          ------提升環境績效;

                          ------履行合規義務;

                          ------實現環境目標。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規模、類型和性質的組織,并適用于組織基于生命周期觀點所確定的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本標準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能夠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統地改進環境管理,然而,只有當本標準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中且全部得到滿足,組織才能聲明符合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組織(3.1.4)用于建立方針、目標(3.2.5)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過程(3.3.5)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

                      注1:一個管理體系可關注一個或多個領域(例如: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能源、財務管理)。

                      注2:體系要素包括組織的結構、角色和職責、策劃和運行、績效評價和改進。

                      注3:管理體系的范圍可能包括整個組織、其特定的職能、其特定的部門,或跨組織的一個或多個職能。

                      3.1.2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管理體系(3.1.1)的一部分,用于管理環境因素(3.2.2)、履行合規義務(3.2.9),并應對風險和機遇(3.2.11)。

                      3.1.3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3.1.5)就環境績效(3.4.11)正式表述的組織(3.1.4)的意圖和方向。

                      3.1.4組織  organization

                      為實現目標(3.2.5),由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構成自身功能的一個人或一組人。

                      注1: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經營者、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合股經營的公司、公益機構,或上述單位中的一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3.1.5最高管理者  top management

                      能夠影響決策或活動、受決策或活動影響,或感覺自身受到決策或活動影響的個人或組織(3.1.4)。

                      示例:相關方可包括顧客、社區、供方、監管部門、非政府組織、投資方和員工。

                      注1:“感覺自身受到影響”意指已使組織知曉這種感覺。

                      3.2  與策劃有關的術語

                      3.2.1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3.1.4)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1:外部存在可能從組織內延伸到當地、區域和全球系統。

                      注2:外部存在可用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氣候或其他特征來描述。

                      3.2.2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3.1.4)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與環境或能與環境(3.2.1)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1:一項環境因素可能產生一種或多種環境影響(3.2.4)。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一種或多種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注2:重要環境因素是由組織運用一個或多個準則確定的。

                      3.2.3環境狀況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確定的環境(3.2.1)的狀態或特征。

                      3.2.4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4)的環境因素(3.2.2)給環境(3.2.1)造成的不利或有益的變化。

                      3.2.5目標  objective

                      要實現的結果。

                      注1:目標可能是戰略性的、戰術性的或運行層面的。

                      注2:目標可能涉及不同的領域(例如:財務、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目標),并能夠應用于不同層面(例如:戰略性的、組織層面的、項目、產品、服務和過程(3.3.5))。

                      注3:目標可能以其他方式表達,例如:預期結果、目的、運行準則、環境目標(3.2.6),或使用其他意思相近的詞語,例如:指標等表達。

                      3.2.6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3.1.4)依據其環境方針(3.1.3)建立的目標(3.2.5)。

                      3.2.7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3.2.4)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3.3.5)、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消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或處理。

                      3.2.8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隱含的或必須滿足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隱含的”是指對組織(3.1.4)和相關方(3.1.6)而言是慣例或一般做法,所考慮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規定要求指明示的要求,例如:文件化信息(3.3.2)中規定的要求。

                      注3:法律法規要求以外的要求一經組織決定遵守即成為了義務。

                      3.2.9合規義務  compliance obligations(首選術語)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leg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許用術語)

                      組織(3.1.4)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3.2.8),以及組織必須遵守或選擇遵守的其他要求。

                      注1:合規義務是與環境管理體系(3.1.2)相關的。

                      注2:合規義務可能來自于強制性要求,例如: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或來自于自愿性承諾,例如:組織的和行業的標準、合同規定、操作規程、與社團或非政府組織間的協議。

                      3.2.10風險  risk

                      不確定性的影響。

                      注1:影響指對預期的偏離------正面的或負面的。

                      注2:不確定性是一種狀態,是指對某一事件、其后果或其發生的可能性缺乏(包括部分缺乏)信息、理解或知識。

                      注3:通常用潛在“事件”(見GB/T 23694-2013中的4.5.1.3)和“后果”(見GB/T 23694-2013中的4.6.1.3),或兩者的結合來描述風險的特性。

                      注4:風險通常以事件后果(包括環境的變化)與相關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見GB/T 23694-2013中的4.6.1.1)的組合來表示。

                      3.2.11 風險和機遇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潛在的不利影響(威脅)和潛在的有益影響(機會)。

                      3.3  與支持和運行有關的術語

                      3.3.1 能力  competence

                      運用知識和技能實現預期結果的本領。

                      3.3.2 文件化信息  documented information

                      組織(3.1.4)需要控制并保持的信息,以及承載信息的載體。

                      注1:文件化信息可能以任何形式和承載載體存在,并可能來自任何來源。 

                      注2:文件化信息可能涉及:

                      -----環境管理體系(3.1.2),包括相關過程(3.3.5);

                      -----為組織運行而創建的信息(可能被稱為文件);

                      -----實現結果的證據(可能被稱為記錄)。

                      3.3.3生命周期  life cycle

                      產品(或服務)系統中前后銜接的一系列階段,從自然界或從自然資源中獲取原材料,直至最終處置。

                      注1:聲明周期階段包括原材料獲取、設計、生產、運輸和(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

                      [修訂自:GB/T 24044-2008中的3.1詞語“(或服務)”已加入該定義,并增加了“注1”]

                      3.3.4外包  outsource

                      安排外部組織(3.1.4)承擔組織的部分職能或過程(3.3.5)。

                      注1:雖然外包的職能或過程是在組織的管理體系(3.1.1)覆蓋范圍內,但是外部組織是處在覆蓋范圍之外。

                      3.4  與績效評價和改進有關的術語

                      3.4.1審核  audit

                      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客觀評價,以判定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3.3.5)。

                      注1:內部審核由組織(3.1.4)自行實施執行或由外部其他方代表其實施。

                      注2:審核可以是結合審核(結合兩個或多個領域)。

                      注3:審核應由與被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無偏見和無利益沖突的人員進行,以證實其獨立性。

                      注4:“審核證據”包括與審核準則相關且可驗證的記錄、事實陳述或其他信息;而“審核準則”則是指與審核證據進行比較時作為參照的一組方針、程序或要求(3.2.8),GB/T 19011-2013中3.3和3.2中分別對它們進行了定義。

                      3.4.2符合  conformity

                      滿足要求(3.2.8)。

                      3.4.3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3.2.8)。

                      注1:不符合與本標準要求及組織(3.1.4)自身規定的附加的環境管理體系(3.1.2)要求有關。

                      3.4.4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不符合(3.4.3)的原因并預防再次發生所采取的措施。

                      注1:一項不符合可能由不止一個原因導致。

                      3.4.5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提升績效(3.4.10)的活動。

                      注1:提升績效是指運用環境管理體系(3.1.2),提升符合組織(3.1.4)的環境方針(3.1.3)的環境績效(3.4.11)。

                      注2:該活動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領域,也并非不能間斷。

                      3.4.6有效性  effectiveness

                      實現策劃的活動和取得策劃的結果的程度。

                      3.4.7參數  indicator

                      對運行、管理或狀況的條件或狀態的可度量的表述。

                      [來源:ISO 14031:2013,3.15]

                      3.4.8監視  monitoring

                      確定體系、過程(3.3.5)或活動的狀態。

                      注1:為了確定狀態,可能需要實施檢查、監督或認真地觀察。

                      3.4.9測量  measurement

                      確定數值的過程(3.3.5)。

                      3.4.10績效  performance

                      可度量的結果。

                      注1:績效可能與定量或定性的發現有關。

                      注2:績效可能與活動、過程(3.3.5)、產品(包括服務)、體系或組織(3.1.4)的管理有關。

                      3.4.11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與環境因素(3.2.2)的管理有關的績效(3.4.10)。

                      注1:對于一個環境管理體系(3.1.2),可依據組織(3.1.4)的環境方針(3.1.3)、環境目標(3.2.6)或其他準則,運用參數(3.4.7)來測量結果。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       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      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       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確定其范圍。

                      在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       4.1中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      4.2中提及的合規義務;

                      c)       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      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       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界定,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需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范圍應作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持,并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4.4 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升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在4.1和4.2中所獲得的知識。

                      5  領導作用

                      5.1  領導作用和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下述方面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 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 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 確??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 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g)指導并支持員工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 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可廣義地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5.2  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方針,環境方針應:

                      a)        適合于組織的宗旨和所處的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       為制定環境目標提供框架;

                      c)        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在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注:保護環境的其他特定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d)       包括履行其合規義務的承諾;

                      e)        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升環境績效的承諾。

                      環境方針應:

                      ------以文件化信息的形式予以保持;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可為有關相關方獲取。

                      5.3  組織的角色、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分配并溝通相關角色的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6  策劃

                      6.1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6.1.1~6.1.4的要求所需的過程。

                      在策劃質量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

                      a) 4.1所提及的問題;

                      b) 4.2所提及的要求;

                      c) 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并且,應確定與環境因素(見6.1.2)、合規義務(見6.1.3)、4.1和4.2中識別的其他問題和要求相關的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以: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

                      ------預防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包括外部環境狀況對組織的潛在影響;

                      ------實現持續改進。

                      組織應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潛在緊急情況,包括那些可能具有環境影響的潛在緊急情況。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

                      ------6.1.1~6.1.4中所需的過程,其詳盡程度應使人確信這些過程能按策劃得到實施。

                      6.1.2  環境因素

                      組織應在所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定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必須考慮:

                      a)       變更,包括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以及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      異常狀況和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應運用所建立的準則,確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適當時,組織應在其各層次和職能間溝通其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

                      ------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

                      ------重要環境因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可能導致與不利環境影響(威脅)或有益環境影響(機會)有關的風險和機遇。

                      6.1.3  合規義務

                          組織應:

                      a)   確定并獲取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合規義務;

                      b)   確定如何將這些合規義務應用于組織;

                      c)   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時必須考慮這些合規義務。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義務的文件化信息。

                      注:合規義務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 

                      6.1.4  措施的策劃

                          組織應策劃:

                      a) 采取措施管理其:

                      1) 重要環境因素;

                      2) 合規義務;

                      3) 6.1.1所識別的風險和機遇。

                      b) 如何:

                           1) 在其環境管理體系過程(見6.2、第7章、第8章和9.1)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

                           2) 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見9.1)。

                      當策劃這些措施時,組織應考慮其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6.2  環境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  環境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環境目標,此時必須考慮組織的重要環境因素及相關的合規義務,并考慮其風險和機遇。

                      環境目標應:

                      a)    與環境方針一致;

                      b)   可度量(如可行);

                      c)    得到監視;

                      d)   予以溝通;

                      e)    適當時予以更新。

                      組織應保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信息。

                      6.2.2  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的策劃

                      策劃如何實現環境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a)       要做什么;

                      b)      需要什么資源;

                      c)       由誰負責;

                      d)      何時完成;

                      e)       如何評價結果,包括用于監視實現其可度量的環境目標的進程所需的參數(見9.1.1)。

                      組織應考慮如何能將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融入其業務過程。 

                      7  支持

                      7.1  資源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7.2  能力

                      組織應:

                      a)    確定在其控制下工作,對其環境績效和履行合規義務的能力具有影響的人員所需的能力;

                      b)   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確保這些人員是能勝任的;

                      c)    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培訓需求;

                      d)   適用時,采取措施以獲得所必需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注:適用的措施可能包括,例如:向現有員工提供培訓、指導,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聘用、雇傭能勝任的人員。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7.3  意識

                      組織應確保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意識到:

                      a)        環境方針;

                      b)       與他們的工作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和相關的實際或潛在的環境影響;

                      c)        他們對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對提升環境績效的貢獻;

                      d)       不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未履行組織合規義務的后果。

                      7.4  信息交流

                      7.4.1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內部與外部信息交流所需的過程,包括:

                      a)        信息交流的內容;

                      b)       信息交流的時機;

                      c)        信息交流的對象;

                      d)       信息交流的方式。

                      策劃信息交流過程時,組織應:

                      ------必須考慮其合規義務;

                      ------確保所交流的環境信息與環境管理體系形成的信息一致且真實可信。

                      組織應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交流做出響應。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其信息交流的證據。

                      7.4.2  內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

                      a)       在其各職能和層次間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內部信息交流,適當時,包括交流環境管理體系的變更;

                      b)      確保其信息交流過程使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能夠為持續改進做出貢獻。

                      7.4.3  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按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及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外部信息交流。

                      7.5  文件化信息

                      7.5.1  總則

                      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應包括:

                      a)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   組織確定的實現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所必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的復雜程度可能不同,取決于:

                      ------組織的規模及其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的類型;

                      ------證明履行其合規義務的需要;

                      ------過程的復雜性及其相互作用;

                      ------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的能力。

                      7.5.2  創建和更新

                      創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a)    標識和說明(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參考文件編號);

                      b)    形式(例如:語言文字、軟件版本、圖表)和載體(例如:紙質的、電子的);

                      c)    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7.5.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應予以控制,以確保其:

                      a)       在需要的時間和場所均可獲得并適用;

                      b)      得到充分的保護(例如:防止失密、不當使用或完整性受損)。

                      為了控制文件化信息,組織應進行以下適用的活動:

                      ------分發、訪問、檢索和使用;

                      ------存儲和保護,包括保持易讀性;

                      ------保留和處置。

                      組織應識別其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策劃和運行所需的來自外部的文件化信息,適當時,應對其予以控制。注:“訪問”可能指僅允許查閱文件化信息的決定,或可能指允許并授權查閱和更改文件化信息的決定。

                      8  運行

                      8.1  運行策劃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控制并保持滿足環境管理體系要求以及實施6.1和6.2所識別的措施所需的過程,通過:

                      ------建立過程的運行準則;

                      ------按照運行準則實施過程控制。

                      注:控制可包括工作控制和程序??刂瓶砂磳蛹墸ɡ纾合?、替代、管理)實施,并可單獨使用或結合使用。

                      組織應對計劃內的變更進行控制,并對非預期變更的后果予以評審,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降低任何不利影響。

                      組織應確保對外包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應在環境管理體系內規定對這些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的類型與程度。

                      從生命周期觀點出發,組織應:

                      a)    適當時,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在產品或服務的設計和開發過程中,落實其環境要求,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的每一階段;

                      b)    適當時,確定產品和服務采購的環境要求;

                      c)    與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溝通組織的相關環境要求;

                      d)    考慮提供與其產品和服務的運輸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相關的潛在重大環境影響的信息的需求。

                      組織應保持必要程度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已按策劃得到實施。

                      8.2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對6.1.1中識別的潛在緊急情況進行應急準備并做出響應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    通過策劃的措施做好響應緊急情況的準備,以防止或減輕它所帶來的不利環境影響;

                      b)   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做出響應;

                      c)    根據緊急情況和潛在環境影響的程度,采取相適應的措施以預防或減輕緊急情況帶來的后果;

                      d)   可行時,定期試驗所策劃的響應措施;

                      e)    定期評審并修訂過程和策劃的響應措施,特別是發生緊急情況后或進行試驗后;

                      f)    適當時,向有關的相關方,包括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提供與應急準備和響應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組織應保持必要程度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能按策劃得到實施。

                      9  績效評價

                      9.1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9.1.1  總則

                      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確定:

                      a)        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b)       適用時的監視、測量、分析與評價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c)        組織評價其環境績效所依據的準則和適當的參數;

                      d)       何時應實施監視和測量;

                      e)        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使用和維護經校準或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組織應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按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及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就有關環境績效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9.1.2  成文信息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評價其合規義務履行狀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         確定實施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b)        評價合規性,需要時采取措施;

                      c)         保持其合規狀況的知識和對其合規狀況的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9.2  內部審核

                      9.2.1  總則

                          組織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實施內部審核,以提供下列關于環境管理體系的信息:

                      a)  是否符合:

                      1) 組織自身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 本標準的要求。

                      b)  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2.2  內部審核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實施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內部審核報告。

                      建立內部審核方案時,組織必須考慮相關過程的環境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化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

                      組織應:

                      a)       規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b)      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c)       確保向相關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9.3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應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a)       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狀況;

                      b)      以下方面的變化:

                      1)  與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問題;

                      2)  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合規義務;

                      3)  其重要環境因素;

                      4)  風險和機遇;

                      C) 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

                      d) 組織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趨勢:

                          1) 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2) 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3) 其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4) 審核結果;

                      e)  資源的充分性;

                      f)  來自相關方的有關信息交流,包括抱怨;

                      g) 持續改進的機會。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結論;

                      -----與持續改進機會相關的決策;

                      -----與環境管理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相關的決策,包括資源;

                      -----如需要,環境目標未實現時采取的措施;

                      -----如需要,改進環境管理體系與其他業務過程融合的機會;

                      -----任何與組織戰略方向相關的結論。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10  改進

                      10.1  總則

                       組織應確定改進的機會(見9.1、9.2和9.3),并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10.2  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發生不符合時,組織應:

                      a)         對不符合做出響應,適用時:

                      1)  采取措施控制并糾正不符合;

                      2)  處理后果,包括減輕不利的環境影響;

                      b)        通過以下活動評價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發生或在其他地方發生:

                      1)   評審不符合;

                      2)   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3)   確定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能發生類似的不符合;

                          c) 實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d)  評審所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e) 必要時,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變更。

                      糾正措施應與所發生的不符合造成影響(包括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下列事項的證據:

                      -----不符合的性質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續措施;

                      -----任何糾正措施的結果。

                      10.3  持續改進

                      組織應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適用性、充分性與有效性,以提升環境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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